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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不能免除旅客安全責任
2015-06-25 
        年過六旬的王老伯乘坐從化某路公交車打算去逛公園,不料卻在公交車剎車時從座位沖出,當場昏迷。王老伯送到醫(yī)院接受了近一個月的治療,終因醫(yī)治無效而死亡。近日,廣州從化法院審理了這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最后,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67萬余元給老人家屬。(6月24日《信息時報》)

        對這樣的判決,公交公司可能“很委屈”,因為庭審中,其并不認可王老伯親屬的死亡賠償請求,根據(jù)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公交公司沒有交通事故責任,不存在過錯,所以辨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的抗辯,有道理,也沒有道理。因為在交通事故之外,公交公司與王老伯還存在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當然免除旅客安全責任。

        由于交通事故導致王老伯人身損害乃至死亡,構成人身損害侵權;由于公交公司沒有履行好客運合同義務,將王老伯安全送達目的地,構成客運合同違約。所以作為原告,具有訴訟選擇權,既可以按人身損害侵權糾紛起訴,即侵權之訴,也可以按客運合同違約糾紛起訴,即違約之訴。起訴方式的不同,將決定“官司”輸贏的大不同。

        如果選擇前者,由于公交公司沒有交通事故過錯,不承擔交通事故行政責任,可能因此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由于王老伯屬于車內旅客,將不能享受公交車輛的第三者責任事故交強險理賠,因而可能面臨起訴失敗、分文不賠的訴訟風險。

        如果選擇后者,由于公交公司與王老伯之間具有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對王老伯負有旅程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只有把王老伯及時、安全送達目的地,才算履行完畢合同義務,否則構成合同違約,造成損失的,如果不能證明受害者自身過錯,將承擔違約賠償?shù)拿袷仑熑巍?br />
        本案起訴案由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這是原告的選擇,而公交公司無證據(jù)證明乘客死亡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不能證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因此應對王老伯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當?shù)鼐用裆顦藴?,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家屬誤工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這就是67萬余元賠款的來由。

        由此可見,雖屬交通意外事故,仍受客運合同制約,并不當然免除公交公司保障旅客安全的合同責任。交通安全無小事,乘客安全重如山,法治護航維權保平安,這應成為所有人的共識。

        文/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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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交通意外事故,不能免除旅客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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