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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一公路管理所副所長受賄怕敗露讓偽造欠條
2015-06-26 
        收受賄賂后,怕事情敗露,便要行賄者出具欠條,以此來掩蓋犯罪事實,然而最終被舉報。日前,大慶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大慶市某公路管理所副所長董某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董某利用職務(wù)之便,對吉林省某運輸化工產(chǎn)品的超載罐車不予處罰,并于當年4月至11月期間,分8次利用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收受該公司好處費14.4萬元。同年12月份,董某聽說有關(guān)部門正在調(diào)查車管所,怕受賄事情敗露,便乘車前往長春市,與該公司負責人張某見面,讓對方偽造一張欠他12萬元的欠條,以此來掩蓋犯罪事實,并給對方退回4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夕,董某再次約見張某,并收受張某賄賂1萬元。綜上,董某共受賄15.4萬元,后因他人舉報而案發(fā)。

        15日,法院審理認為,董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gòu)成受賄罪。但本案贓款已予以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不過,董某退還的4萬元,是為了掩飾犯罪而退還給張某,且偽造了借條和收條,故應(yīng)認定此4萬元為受賄數(shù)額。最后,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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