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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外借發(fā)生交通車主承擔責任嘛?
2015-07-06 
        編輯同志:

        今年4月15日,我的好友張某因外出辦事,要借用我的汽車,礙于朋友情面我借給了他。但是由于張某操作不當,他在行駛中與一輛汽車相撞,導致汽車司機王某重傷,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雖然進行了理賠,但張某仍須承擔2萬元的賠償款,可張某經(jīng)濟條件差,沒有賠償能力。司機王某出院后找張某要不到錢,就找到了我,說我作為車主對事故也有責任,應該和張某一同賠償他的損失。請問,我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讀者齊先生

        經(jīng)咨詢湖南經(jīng)衛(wèi)律師事務所主任蘭志龍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在機動車出租、出借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藷o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啤⒎脟夜苤频木袼幤坊蛘呗樽硭幤?,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br />
        因此,如果你將汽車借給張某使用時,不存在上述情形,你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你就應根據(j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提醒我們,借車須謹慎、不能有車就任性。本報記者唐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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