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路橋資訊 > 正文
高速路連環(huán)撞管理方不作為
2015-07-13 
        □本報見習記者周宵鵬

        本報通訊員李忠勇王云花

        因駕駛機動車超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高速公路上7車相撞造成5死3傷。除了常見的事故理賠責任認定,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審理后,判定涉案高速公路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共計賠償事故受害人損失達300余萬元。

        2014年8月4日,于某駕駛重型貨車沿京昆高速石家莊方向行駛至井陘路段時,與任某、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等7車相撞起火,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以及6車損壞、路產(chǎn)和貨損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經(jīng)高速交管部門勘驗及調(diào)查,認定當事人于某駕駛機動車超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兩名駕駛?cè)怂文场⒃S某分別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和超載、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駕駛?cè)巳文?、徐某等人無責任。

        事故賠償問題進入到法律程序,受害人家屬除起訴肇事司機、保險公司、汽車運輸公司及車主外,還同時將負責該路段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中,高速公司辯稱,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機動車駕駛?cè)擞谀尺`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項規(guī)定引發(fā)車輛連環(huán)相撞,該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quán)行為,也不是侵權(quán)責任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

        不過,這樣的說法并未得到法院認可。法院一審認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共計508余萬元,除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外,不足部分由車主按過錯比例分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對車主未能賠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費300余萬元。

        ■以案釋法

        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義務需擔責

        對于該案的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受益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超載車輛進入其管理路段,未及時通知交管部門對超載車輛進行查處,在發(fā)現(xiàn)因事故堵車情形下未在現(xiàn)場設(shè)置安全防護設(shè)施,未協(xié)助相關(guān)部門有效疏導交通,也未利用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shè)施予以公告,繼續(xù)放任超載車輛進入所轄收費公路,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可以認定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嘗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官提示,管理人或者組織者對所管轄的區(qū)域和組織的活動一定要盡職盡責,切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發(fā)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標題:高速路連環(huán)撞管理方不作為)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務熱線:010-64708566 法律顧問:北京君致律師所 陳棟強
ICP經(jīng)營許可證100299號 京ICP備10020099號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20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