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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賴”坐高鐵重在抓落實
2015-07-23 
        最高人民法院7月21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公布10起典型案例,并發(fā)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其中一個司法解釋是,7月22日起,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將納入限制消費措施。(7月22日中國文明網)

        以真誠之心,行信義之事。自古以來,誠實守信就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推動人類社會文明發(fā)展的道德基石。古人也早有"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君子一言駟馬難追"、"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的說法。然而,在高度文明的現(xiàn)代社會,一些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背信棄義,成為了遭人唾棄的"老賴",這不僅有悖社會倫理和公共道德,也與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大背景背道而馳。因此,在誠實守信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的當下,采取有效手段懲戒失信、弘揚正氣也是大勢所趨。

        在我國,限制"老賴"高消費是懲戒失信的重要手段。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就明確指出,被列入法院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老賴"在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等艙以上輪船,住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進行高消費;買房、買車、旅游度假、子女就讀私立學校等行為均應受到限制。可事實上,由于各地收入水平不同而導致"高消費"的標準和范圍難以統(tǒng)一,再加上相關部門認識程度不高,這樣的高消費令實際執(zhí)行效果并不理想。有記者曾用限制高消費令中老賴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在網上預訂了機票,沒想到居然預定成功,這不能不說多少有點諷刺意味。

        在這次新聞發(fā)布會上,通報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該決定增加對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這樣的新規(guī)至少傳遞出兩點信息:一是懲戒失信、限制"老賴"高消費是一項長期性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二是明確規(guī)定"老賴"不得乘坐高鐵,使得限制高消費令更加明確、具體。但是筆者覺得,要想使限制"老賴"乘坐高鐵這一新規(guī)變成實實在在的舉措,對"老賴"們形成一定的約束力,關鍵還是要在強化落實上下功夫。

        在有關部門確保信息暢通的前提下,限制"老賴"坐高鐵,鐵路部門要下點氣力。一方面不僅要嚴把信息審核關,不讓"老賴"購票。另一方面要強化檢票關,即使有票也不能讓"老賴"上車。此外,媒體和民眾要行使監(jiān)督權,對鐵路部門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由于工作疏忽或故意造成"老賴"順利乘坐高鐵的行為進行曝光或舉報,讓限制"老賴"乘坐高鐵的規(guī)定落地有聲,而不能只是成為空洞的高調。(劉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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