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路橋資訊 > 正文
高鐵對“老賴”說“不”
2015-07-24 
        

        

        黎青作

        近日,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老賴將被限制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7月22日《北京晨報》)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隨著近年來高鐵、動車的迅猛發(fā)展,其在速度、舒適度上和飛機的差距越來越小,一些“老賴”為了逃避約束和處罰,在交通工具上舍棄飛機而選擇高鐵,等于架空了限制其高消費措施的效果,起不到應有的懲戒和約束作用。此次把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的座位納入限制消費的范圍,“老賴”們只能選擇速度慢、時間長的交通方式出行,這對他們無疑是一個不小的“打擊”,會讓他們感受到更多失信于人、欠債不還的痛苦。

        一般情況下,對“老賴”高消費的限制標準越是降低,也就越能體現(xiàn)懲戒的效果,在歐美發(fā)達國家也是如此。盡管不能無限制地降低限制標準,但是如果限制標準過于寬松,也就失去了限制“老賴”高消費的意義。在把握這個“度”的問題上,我們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總結,但是與時俱進懲戒失信的“老賴”,以追求最大的實施效果,卻是毫無疑問的。(苑廣闊)

        本文來源:舜網(wǎng)-濟南日報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務熱線:010-64708566 法律顧問:北京君致律師所 陳棟強
ICP經(jīng)營許可證100299號 京ICP備10020099號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20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