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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離職被判賠首航140萬培訓費二審維持原判
2015-08-26 
        飛行員田某起訴要求和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索要工資。此案經過法院審理,田某獲得了4.6萬余元賠償。此后,首都航空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田某賠償該公司培養(yǎng)一名飛行員的培訓費等共計554萬元。記者昨天獲悉,三中院終審判決田某賠償首航140萬元培訓費。

        ■案情

        飛行員訴首航索要工資

        現年50歲的田某,曾在空軍任團職飛行員。轉業(yè)后,他進入了海南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員。在2001年9月,田某又從海航離職,進入首都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員。田某稱,在首航的10余年飛行生涯中,自己經常超時加班飛行,但是相關的權益未得到航空公司的有效保障。

        2012年2月22日,田某向順義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和首航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對方向其支付年假工資等。隨后,仲裁委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首航支付田某2011年度未休年假工資4.6萬元。田某及首航均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首航與田某解除勞動關系。首航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首航訴飛行員要培訓費

        法院判決生效后,田某與首都航空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之后首航便向順義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田某支付554萬元培訓費,被仲裁委駁回后,首航于2014年將田某起訴至法院。

        首航稱,田某在首航擔任飛行員期間,每年接受飛行訓練、技能檢查等培訓,航空公司為此支付了高昂的培訓費用?,F在田某離職,其應對航空公司進行賠償,因此首航起訴田某索要培訓費344萬元、流動補償費210萬。

        庭審中,田某介紹,自己曾在空軍服役,飛行技能來源于空軍培養(yǎng),與首航無關。

        田某認為,自己在與首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就已經獲得了民航局認定的正駕駛職稱,該職稱的獲得也與首航無關,因此其并不需要首航的培訓。

        ■判決

        法院:飛行技能需要單位培訓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對此案做出判決。法院認定,關于首都航空公司主張飛行員田某的培訓費用,考慮到飛行員具有專業(yè)性及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yǎng)過程及持續(xù)的能力保持過程。田某在入職首都航空公司后,該公司必然對其進行過持續(xù)不斷的培訓并支付了相應培訓費用。

        田某提出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就應當支付該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但由于首都航空公司沒有提供詳細的證據,法院酌情判決田某支付首都航空公司培訓費140萬。

        田某不服,提出上訴。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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