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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沒相撞也算交通事故?
2015-09-07
交通事故大多是由車輛、行人相撞發(fā)生,但是車輛沒有發(fā)生碰撞也算發(fā)生交通事故嗎?近日,濟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為躲來車所駕車輛側翻
2014年4月的一天,艾某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在垛石鎮(zhèn)唐廟街的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唐廟街以北路口時,遇被告賈某駕駛的重型罐式貨車沿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左轉彎。艾某未立即減速并認為自己能夠順利通過路口,沒想到罐車繼續(xù)轉彎,艾某只得向東打方向,其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當即側翻。賈某轉彎后看到摩托車側翻,遂停車將艾某拉起,雙方以為沒有大事,均未在現場報警便各自離開。
事故發(fā)生5個多小時后,艾某發(fā)現自己右鎖骨骨折才報警。因現場變動,交警部門出具無法認定交通事故成因的證明。艾某將賈某、賈某受雇的某公司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6.3萬元。
拐彎未讓直行來車擔責三成
庭審中,三被告認可賈某駕駛的車輛是其受雇的某公司所有,賈某系公司雇工,當時正在從事公司安排的雇傭活動。但是認為該次事故系單方事故,而非交通事故,應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交警部門就此次事故形成的材料及對原告艾某、被告賈某的詢問筆錄,結合證人徐某、張某的證言,可以認定艾某系為躲避賈某車輛發(fā)生側翻。艾某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三輪車上路行駛,遇到賈某駕駛的車輛左轉彎時,未采取剎車減速等有效制動措施,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賈某未采取避讓措施,讓直行的艾某先行,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結合事故成因和責任認定,判定賈某承擔30%的賠償比例,因賈某系某公司雇工,發(fā)生本次事故時系從事雇傭活動,某公司應對賈某給艾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該車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艾某的相應損失。最終,法院判令由保險公司賠償艾某各項損失共計3.7萬元,駁回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是否算交通事故與車輛撞沒撞無關
承辦此案的法官張健超介紹,兩車雖然沒有發(fā)生碰撞,但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車輛是否相撞沒有必然聯系,應當認定艾某受傷系因交通事故所致。
法官提醒廣大司機和市民,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謹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報警,才能避免此類案件的發(fā)生。(本報記者馮瑜通訊員南雁)
本文來源:舜網-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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