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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試驗檢測信用評價有了“浙江標準”
2016-03-09 
        本月起,《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開始在全省正式實施,這一更接地氣的“浙江標準”將成為今后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jù)。

        據(jù)介紹,截至今年2月底,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jù)是2009年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隨著時間推移,這一標準已無法完全適應當前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客觀需求。因此,省交通工程監(jiān)管局在此基礎上,吸取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jiān)理、設計等環(huán)節(jié)信用評價工作的成熟經(jīng)驗,結合我省實際,對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對象、內(nèi)容和程序等標準進行了細化完善。

        “和原有標準相比,新的評價標準更具針對性也更為嚴格,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的從業(yè)履約行為將被悉數(shù)納入信用評價范疇?!笔〗煌üこ瘫O(jiān)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jù)《細則》,凡在我省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含中心試驗室)和現(xiàn)場檢測項目以及在相應崗位的試驗檢測人員,均被列為評價對象。而在評價內(nèi)容方面,除了對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在試驗檢測活動過程中的行為開展信用評價,試驗檢測機構在換證復核、投標活動、履行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以及試驗檢測人員在從業(yè)登記、證書使用、履行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也都作為從業(yè)履約行為,被納入評價范疇。

        《細則》還明確,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內(nèi),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并以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履約信譽臺帳、試驗檢測數(shù)據(jù)庫等形式,對評價結果加以動態(tài)管理。評價結果還將與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的招投標相掛鉤,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試驗檢測機構給予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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