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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大樹突然折斷砸傷人公路局未盡責被判賠
2016-03-12 
        中新網(wǎng)龍巖3月11日電(陳立烽邱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披露,該院對上杭古田路旁樹木突然折斷砸傷吳某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上杭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被告龍巖市公路局上杭分局賠償原告吳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133157.57元。

        2014年8月26日16時許,原告吳某乘坐楊某駕駛的閩F6539K豐田轎車從古田往廟前方向行駛,途經(jīng)國道319線上杭縣古田鎮(zhèn)新生村路段時,路邊大樹被風刮后突然倒在正常行駛的閩F6539K的車頭上,造成車上乘員吳某及楊某受傷,閩F6539K車輛損壞的事故。

        2014年8月28日,上杭縣公安局古田派出所交通事故證明顯示,倒伏樹木樹頭中部已呈現(xiàn)枯腐狀況。被告龍巖市公路局上杭分局未舉證證明已對林木盡了管理義務或事故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林木進行合理的維護,防止林木出現(xiàn)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時,要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狀態(tài)。被告龍巖市公路局上杭分局作為國道319線上杭路段公路兩側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能盡到相關管理職責,對該樹管理不善,也未舉證證明自己在案件中沒有過錯,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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