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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guī)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6-12-07 
        桂交水運函〔2016〕518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自治區(qū)北部灣港口管理局: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7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將于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實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guī)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6〕665號,此件公開發(fā)布,請自行下載學習)精神,請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規(guī)定》,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

        各相關市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和港航企業(yè)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規(guī)定》的學習,提高對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準確把握相關具體規(guī)定和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嚴格按《規(guī)定》各項要求,認真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按期實施。

        二、我區(qū)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實施范圍及對象

        結合我區(qū)水路旅客運輸特點和管理需要,按照公安反恐要求和主要客運航線的運輸安全風險程度,確定在以下范圍的水路旅客運輸實施實名制管理:

        (一)北海轄區(qū):北海至海南航線省際客滾運輸經營者和相應的客運港口經營人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北海至潿洲島航線旅客運輸經營者和相應的客運港口經營人及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其中北海至海南航線省際客滾運輸實名制于2017年1月10日起實施。

        (二)桂林轄區(qū):漓江景區(qū)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磨盤山和竹江客運港口經營人、船票銷售單位。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三、工作要求

        (一)督促指導相關企業(yè)落實職責。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是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工作的責任主體。對于已試點開展水路旅客實名制的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當地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其全面對照《規(guī)定》各項要求,針對薄弱環(huán)節(jié),加以改進完善。對于尚未開展水路旅客實名制的運輸經營者、船票銷售單位和港口經營人,應盡快配備相關設施設備和信息系統(tǒng),及時啟動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工作。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船票銷售單位和港口經營人應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二)及時協(xié)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實行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港航企業(yè)所在地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有關情況,積極與公安部門溝通協(xié)調,在港口客運站或港口附近派出所設置便民窗口,及時為需要補辦身份證件的旅客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有效處置實名制工作實施中的突發(fā)問題。

        (三)加強過程監(jiān)管。請各相關市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要求,切實履行好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港航企業(yè)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督促轄區(qū)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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