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廣告發(fā)布規(guī)范(試行)
2014-09-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公共交通媒體廣告(以下簡稱公交廣告),加強行業(yè)自律,發(fā)揮公交廣告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結合公交廣告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務設施作為媒體而發(fā)布的廣告,統(tǒng)稱為公交廣告。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單機、鉸接、雙層巴士、中巴客車)、出租轎車、城市軌道列車、城市輪渡客船等。

   城市公共交通站務設施:包括公共汽車和電車站臺、站牌與站桿、候車廊(亭)、車和船進出站通道(地面、地下)、車和船候乘大廳、電車電桿、客票(IC卡)等。

   第二章 公交廣告的種類

   第三條 公交廣告有以下種類:

   一、整車或整船噴涂廣告。

   二、車體或船體左右側、車頭、車尾噴涂或掛牌、招貼廣告。

   三、車廂或船廂內壁及車窗招貼、掛牌、彩旗廣告。

   四、站臺、候車廊(亭)、城市軌道列車或輪渡碼頭候乘大廳、進出站(地面、地下)通道的霓虹燈(燈箱)、招貼、掛牌廣告。

   五、汽車站牌與站桿、電車電桿廣告。

   六、廣播、電視、電子廣告。

   七、客票(IC卡)廣告。

   八、其它經政府主管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可利用的公交媒體廣告。

   第三章 公交廣告應遵守的原則

   第四條 公交廣告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廣告管理機關的各項規(guī)定。

   第五條 公交廣告要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制訂的戶外廣告技術標準。

   第六條 公交廣告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廣告形式、語言、形象要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設,提倡并鼓勵多做公益廣告。

   第四章 公交廣告的質量標準

   第七條 公交廣告要做到文明、整潔、安全、美觀。

   第八條 公交廣播、電視、電子廣告不得影響服務用語、乘客安寧和行車安全,保持聲音清晰。

   第九條 公共交通站務設施上的廣告,不得影響乘客對公共交通運行標志的識別。

   第十條 按合同規(guī)定發(fā)布的廣告,到期要及時拆除,恢復車、船及站務設施的原貌。

   第十一條 車體廣告不得遮擋三牌(面牌、腰牌、尾牌)和燈光;車窗廣告不得超過車窗面積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車廂或船廂內壁招貼廣告,要使用有色金屬或塑鋼材料作框;車廂外掛牌廣告,必須采用0.3cm鐵板或1.0cm玻璃鋼板。招貼和掛牌廣告要安裝牢固,確保乘客與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 噴涂、招貼和掛牌廣告,在發(fā)布合同期內,要有專門人員進行維護,保持廣告畫面不退色、不起泡、不起皺、整潔、色澤鮮明。

   第十四條 霓虹燈(燈箱)廣告,不得出現(xiàn)圖象和文字殘缺現(xiàn)象。燈管和變壓器要符合《霓虹燈(燈箱)廣告工程技術規(guī)程》(試行)及《霓虹燈變壓器的安全及性能要求》(試行)兩項標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范,視情節(jié)輕重,由各級廣告協(xié)會或公交委員會報中國廣告協(xié)會予以通報批評,監(jiān)督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撤銷其會員資格,并向社會和行業(yè)公告。

   第十六條 本規(guī)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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