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撞的?男子深夜醉臥馬路不幸身亡家屬向所有事發(fā)時經過的車主索賠120萬
2015-07-07
誰撞的?男子深夜醉臥馬路不幸身亡
家屬向所有事發(fā)時經過的車主索賠120萬
法院判令其中一被告擔責,其余車輛未與死者發(fā)生碰撞
通訊員尹杉本報記者王晨輝
深夜,一男子酒后醉臥于馬路上,卻不幸被路過的車輛撞到死亡。家屬悲痛之余,將事發(fā)前后經過該路段的5輛車的車主、駕駛員及保險公司均告上法庭。
7月6日,寧波鄞州法院公布了這起由5名原告訴14名被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男子醉臥馬路不幸被撞致死家屬狀告所有經過的車輛
2014年4月的一個晚上,山東籍男子阿峰在寧波邱隘青年路與邱隘大道路口被發(fā)現(xiàn)死亡。
事發(fā)前曾有多人報警稱,一男子喝醉后,躺在青年路與邱隘大道路口中間,旁邊還有一酒瓶。阿峰的朋友小馮說,當晚阿峰曾到過他家門口,說是睡不著,聊了兩句后就走路回家了,不清楚阿峰有無喝酒。
交警部門根據(jù)調取的攝像頭視頻、當晚接到的多個報警電話記錄及事故路段經過人員的陳述確定:事發(fā)前后,即當晚11時08分35秒至11時11分16秒,共有5輛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通過。但無法確定具體是哪輛車與阿峰發(fā)生過碰撞,阿峰的家屬便將5輛車的車主、駕駛員及各自的保險公司共14名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5輛車均有重大嫌疑被告:未曾發(fā)生碰撞
原告訴稱:事發(fā)前后,在事發(fā)點通過的5輛車均存在重大嫌疑,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合計120萬余元,與各被告相關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損失。
原告提交了由交警所作的詢問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其中,目擊者小吳在筆錄中陳述:當晚11時10幾分,他在邱隘大道與青年路口處聽到“砰”的一聲,看到一輛銀灰色三廂車在邱隘大道路口東側的人行道附近倒車后繞過地上的人,由西往東沿著青年路開走。之后,他看到人行道上躺著一個男人,身子左側著地,頭朝北,腳朝南。小吳的同事馬上報警。
交警部門證明:死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顱腦損傷死亡。據(jù)交警部門調查,事故前,阿峰身體左側豎放著一只酒瓶。事故后,其頭部所在地面有血跡,酒瓶瓶底破碎被彈到位于死者東側道路右前方7.8米遠的路段上。
各被告均答辯稱自己的車輛未與死者發(fā)生碰撞,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被告陶某即銀灰色三廂車車主陳述:他的車速很慢,聽到車上的朋友說前面有人,就踩了剎車左右看路,但未看到人。停車后,伸長脖子張望也只看到衣服,沒看到人。
當法官詢問在沒看到人的情況下,為什么不直行通過而停車時,陶某未能說明原因。當被詢問車子離人那么近的距離,為什么沒下車查看時,陶某解釋因當時朋友說沒碰到,且另外還有朋友在家等他,所以離開了。后朋友又說有點血跡,這才報警。
法院基于“高度蓋然性”標準確定陶某的車與死者發(fā)生碰撞
庭審中,雙方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被告方的5輛車是否與阿峰發(fā)生碰撞,與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法院綜合分析后認為,被告陶某與死者發(fā)生碰撞具有“高度蓋然性”(即根據(jù)事物發(fā)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理由如下:
據(jù)經過人員及報警人陳述,阿峰所躺位置原無血跡,事發(fā)后出現(xiàn)大量血跡;阿峰左側原有一個豎著的酒瓶,事故后瓶底破碎,位于死者右前方7.8米的路段;另兩名證人在陶某的三廂車開走后均看到地上有血跡,但未看到酒瓶,故可認定是交通事故致阿峰流血死亡及酒瓶破損;
證人小吳在邱隘大道與青年路交叉路口聽到“砰”的聲響后,看到一輛銀灰色轎車在倒車,之后和同事趕到現(xiàn)場,看到阿峰仍有顫動,嘴在流血。
據(jù)尸檢報告及鑒定員陳述,死者是仰面躺著被撞擊的,致命傷在左下頜骨,外力作用方向從左到右;死者傷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個過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個“來回”。
陶某在兩次筆錄中陳述的關于剎車方式、停車前是否看到行人及車輛有無碰到地上躺著的人等內容,前后矛盾,隱瞞了事實。
另4輛車經交警部門勘查檢驗,均未發(fā)現(xiàn)與死者相吻合的痕跡,可認定該4輛車未與死者發(fā)生碰撞。
鄞州法院認為,陶某駕車與阿峰發(fā)生碰撞并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蓋然性”,一審判決:陶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0萬余元,并要求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余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本文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