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
2016-10-25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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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其資格審查活動適用本細則;其他項目的評標及資格審查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根椐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由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工作過程。

   第四條 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監(jiān)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察。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所有參與評標活動的人員均不得泄露評標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評標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招標人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諊矣嘘P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辦理評標專家的隨機抽取、通知等事宜,提供參與評標工作的招標人代表授權函;

  ?。ǘ┫蛟u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料和信息、完善的工作環(huán)境以及必要的服務;

  ?。ㄈ┫蛟u標委員會成員發(fā)放合理的評標勞務報酬;

  ?。ㄋ模υu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載明。

  ?。ㄎ澹┍U显u標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組織評標工作,且遵守本細則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彶?、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報價等實質性要求;

  ?。ǘ┮笸稑巳藢ν稑宋募嘘P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如需要);

  ?。ㄈν稑宋募M行比較和評價;

  ?。ㄋ模┳珜懺u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根據招標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在評標報告中記錄評標監(jiān)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言行;

  ?。┫蚪煌ㄟ\輸主管部門報告評標過程中發(fā)現的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評標監(jiān)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找?guī)定的招標監(jiān)督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

  ?。ǘ┍O(jiān)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

   (三)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將其作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信息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第三章 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

   第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共同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guī)定從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經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標專家。

   第十一條 招標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本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工作并提供相關信息。

   招標人應當選派熟悉招標工作、政治素質高的人員協助評標委員會工作,具體數量由招標人視工作量確定。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招標人選派的協助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或者作為招標人選派的協助人員:

  ?。ㄒ唬┴撠熣袠隧椖勘O(jiān)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參與投標的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

   (三)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

  ?。ㄋ模┡c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人員;

   (五)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過違法違規(guī)行為、曾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人員。

   招標人及其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單位招標或招標代理項目的評標。

   第十三條 在評標委員會開始工作之前,招標人應當準備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協助評標的,應當在評標委員會開始工作之前或者同時進行評標的其他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鶕袠宋募?,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ǘν稑藞髢r進行算術性校核;

  ?。ㄈ┮栽u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ㄋ模┎樵児方ㄔO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評標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評標內容必須注明依據和出處,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事項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十五條 招標人協助評標的,協助工作應當全面、客觀、準確,不得營私舞弊、歪曲事實,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招標人提供的協助評標信息應當如實反映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響應情況,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第四章 評標工作的實施

   第十六條 評標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表核對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評標委員會成員為招標人代表的,應出示加蓋招標人單位公章的授權函;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表宣讀評標紀律;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表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的情形;

  ?。ㄋ模┙煌ㄟ\輸主管部門代表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

  ?。ㄎ澹┙煌ㄟ\輸主管部門代表集中保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現場工作人員的通訊工具;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招標人介紹項目概況、招標文件中與評標相關的關鍵內容及協助評標工作(如有)相關情況;

  ?。ㄆ撸┰u標委員會評標,完成評標報告初稿;

  ?。ò耍┱袠巳藢υu標報告初稿進行形式檢查,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提請評標委員會進行修改完善;

  ?。ň牛┰u標委員會簽署評標報告并提交給招標人;

  ?。ㄊ┙煌ㄟ\輸主管部門代表宣布評標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 投標文件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安排第二信封(報價文件)公開開標的時間和地點,保證與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的評審工作有序銜接,避免泄露評標委員會名單。

   招標人不得組建兩個評標委員會分別負責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和第二信封(報價文件)的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當場提出回避,招標人應當及時處理。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根據前款規(guī)定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如為評標專家?guī)鞂<?,招標人應當從原評標專家?guī)熘邪凑赵绞匠槿「鼡Q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數量。

   無法及時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導致評標委員會構成不滿足法定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

   招標人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招標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評標委員會應當保證各成員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全面、獨立評審,確保評標質量,不得對評標任務進行分工。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工作之前,首先應聽取招標人關于招標項目情況和協助評標工作(如有)的說明,并認真研讀招標文件,獲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袠隧椖拷ㄔO規(guī)模、標準和工程特點;

  ?。ǘ┱袠宋募?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ㄈ┕こ痰闹饕夹g要求、質量標準及其它與評標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協助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招標人提供的評標工作用表和評標內容進行認真核對,對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內容要進行修正。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對全部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不得直接采用招標人提供的協助評標信息進行評標或者采用抽查方式驗證相關信息,不得以招標人在協助評標過程中未發(fā)現投標文件存有偏差為由規(guī)避評標責任。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對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認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停止評標工作并向招標人書面說明情況,招標人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ㄒ唬┻`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ǘ┎糠謼l款存在歧義或者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可能產生不同結果的。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評標標準和方法存在明顯文字錯誤,且修改后不會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標報告說明修改的內容和修改原因。除此之外,評標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對于投標文件存在的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判定其屬于重大偏差還是細微偏差。凡符合招標文件中否決投標條款的均視為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說明或者依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投標文件進行不利于該投標人的評標量化,但不得否決其投標。

   由于評標標準和方法前后內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條款存在易引起歧義、模糊的文字,導致難以界定投標文件偏差的性質,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利于投標人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存在串通投標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如果有證據顯示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投標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對算術性修正結果,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招標人向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投標人對修正結果進行書面確認的,修正結果對投標人具有約束力,其投標文件可繼續(xù)參加評審。

   投標人對算術性修正結果存有不同意見或者未做書面確認的,評標委員會應重新復核修正結果。如果確認修正結果無誤,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如果發(fā)現修正結果存在差錯,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并重新進行書面澄清。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如果投標人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投標人雖提交了相關材料但無法證明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由招標人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格式簽署蓋章,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的澄清或者說明內容將視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函文字報價、質量標準、履行期限均視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項目,除評標價和履約信譽評分項外,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商務和技術各項因素的評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該因素滿分值的60%;評分低于滿分值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投標文件各項評分因素得分應以評標委員會的打分平均值確定,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后計算。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說明有效投標人的報價仍具有競爭性且綜合實力較強,繼續(xù)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完成后,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組織編寫書面評標報告初稿。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第三十二條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ǘ┰u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ㄋ模╅_標記錄;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駴Q的投標人名單以及否決理由;

  ?。ㄆ撸┐ㄍ稑饲樾蔚脑u審情況說明;

  ?。ò耍┰u分情況;

   (九)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一)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ㄊ┰u標附表。

   對評標監(jiān)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第(十二)項內容中如實記錄。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收到評標委員會完成的評標報告初稿后,應當對評標報告初稿內容進行形式檢查,發(fā)現問題應當及時告知評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檢查僅限于以下內容:

   (一)評標報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ǘ﹫蟾嬲暮透奖淼葍热菔欠裼型扛?,涂改處是否有修改人簽名;

  ?。ㄈ┩稑藞髢r修正和評分計算是否有算術錯誤;

  ?。ㄋ模┰u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是否一致。

   招標人對評標報告初稿的形式檢查并不免除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工作應負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標報告初稿經形式檢查無誤后,除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將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應當核查評標報告上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是否齊全。評標工作結束后3天內,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報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評標結束后,如發(fā)現招標人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招標人,由招標人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修正評標報告和評標結論。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評標委員會有義務協助招標人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異議或者投訴,并針對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確認。審查和確認改變評標結果的,招標人應當將審查和確認報告報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紀律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以及評分的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對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依法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但不得向招標人索取或者報銷與評標工作無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自動解散。評標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同時歸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不得記錄、復制任何評標資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與投標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

   在評標期間,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發(fā)表有傾向性或者誘導、影響其他評審成員的言論,不得對不同投標人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且對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評標專家的動態(tài)監(jiān)管,建立評標專家準入、誡勉、清退制度,健全對評標專家的評價機制,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態(tài)度、業(yè)務水平、職業(yè)道德等進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工作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豆饭こ淌┕ふ袠嗽u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交公路發(fā)〔2003〕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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