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出臺《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發(fā)布疫情防控期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方案,采取列支防疫專項資金、建立應急性臨時材料價格調整機制和工期保障及措施費用補償機制等措施,積極為復工復產的交通建設項目做好資金保障。
根據(jù)《指導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的項目,因防疫需要而組織實施發(fā)生的專項費用,可按實計取或按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包干計取,允許在合同暫列金中列支。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允許啟動應急性臨時材料價格調整機制。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項政策具體指導全省正在或即將復工的1100余個交通建設項目落實保障近10萬名從業(yè)人員的防疫經費。
受疫情影響的項目和施工合同段,材料價格調整在合同中已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中未作約定或受影響的材料未納入合同調整范圍的,合同雙方可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應急性臨時調整。承包方分擔的風險幅度可按不同材料的基價大小在3%至5%范圍內設定,超出部分由發(fā)包方承擔。允許應急性臨時調整的有效期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開始至疫情解除后順延3個月。
《指導意見》提出,因疫情而影響工期的項目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費用補償機制。因疫情而影響的工期,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順延合同工期;對于合同工期確實難以順延的項目,為確保原定工期,施工單位采取調整完善施工組織方案,加大人員、設備和資金投入等措施所發(fā)生的費用,應按相關規(guī)定由發(fā)包人合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