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交通廳巡查工作制度
2015-07-15 
        

        為加強對廳直屬單位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決策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保證各單位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管理,促進交通運輸工作健康發(fā)展。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自治區(qū)交通運輸廳實行巡查制度,巡查對象為廳各直屬單位(含二層、三層、四層單位)以及業(yè)務延伸管理范圍。

        第二條巡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fā)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通過巡查掌握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對各單位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促使各單位正確行使職能,完成各項工作目標。

        第三條自治區(qū)交通運輸廳成立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廳黨組書記、廳長擔任,副組長由廳黨組其他成員擔任,小組成員由廳各處(室)負責人組成;巡查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研究決定有關巡查事項、指導和督查巡查工作、聽取匯報并提出意見等工作。

        巡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駐廳監(jiān)察室),主要職責:請示匯報巡查工作事項、年初擬定當年的常規(guī)巡查工作計劃、擬定巡查具體方案、組織協(xié)調巡查工作、督促整改落實等。

        第四條巡查工作分為常規(guī)巡查和專項巡查。

        常規(guī)巡查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廳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廳年度交通運輸工作目標任務確定年度巡查工作計劃,廳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年度巡查工作計劃商相關業(yè)務處室后,擬定具體巡查工作方案并實施。常規(guī)巡查組組長由廳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指定。

        專項巡查是針對被巡查對象存在的某方面突出問題而進行的督促整改工作。一般是由分管廳領導或業(yè)務處室根據(jù)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經廳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實施,由主要業(yè)務處室提出具體的專項巡查工作方案,根據(jù)巡查內容的關聯(lián)性由相關業(yè)務處室派員組成專項巡查組,組長由分管該項業(yè)務的廳領導擔任。

        第五條巡查內容。巡查組有針對性地對巡查對象進行以下巡查: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情況。

        (三)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等“三重一大”問題決策和落實情況。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糾正“四風”問題情況。

        (五)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行政審批以及工作效能情況。

        (六)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其貫徹執(zhí)行的情況。

        (七)領導干部的任免及干部職工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情況。

        (八)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事件,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情況。

        (九)財政預算收支、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財政紀律的執(zhí)行情況。

        (十)廳黨組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巡查程序和方法

        (一)前期工作

        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巡查對象、巡查具體內容、巡查時間、線路安排、工作方法、巡查組人員組成、分工及巡查工作相關要求等。

        (二)巡查方式

        1.聽取匯報。聽取被巡查單位相關人員對相關問題的匯報、講解說明等.

        2.個別談話。巡查組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聽取談話對象對被巡查單位關于巡查內容的貫徹落實情況。談話范圍為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業(yè)務部門的有關人員、單位離退休職工,并可適當走訪業(yè)務管理或服務對象。

        3.調閱資料。調閱被巡查單位與本制度第五條巡查內容相關的原始資料及其他資料,巡查組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復印有關資料。

        4.暗訪。巡查組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到被巡查單位進行巡查。

        5.通過操作演練、現(xiàn)場檢驗、察看現(xiàn)嘗提問解答等進行巡查。

        6.通過收集信訪舉報信等形式進行巡查。

        (三)總結匯報

        1.梳理情況。巡查組在巡查工作期間,應及時匯總、歸納、分析和梳理有關情況,形成對被巡查單位、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基本評價和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2.撰寫巡查報告。巡查結束后,巡查組要及時整理有關材料,形成巡查工作報告。巡查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巡查組開展工作情況、被巡查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3.巡查匯報。巡查結束后,巡查組向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匯報巡查工作情況,必要時由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廳黨組召開專門會議聽取情況匯報。

        (四)情況反潰根據(jù)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意見,巡查組形成書面意見并反饋到被巡查單位。被巡查單位在收到書面反饋意見后,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報送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巡查組。

        第七條巡查成果運用

        (一)根據(jù)巡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整改情況,進行誡勉談話或約談;對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違紀的,按規(guī)定予以立案調查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出現(xiàn)問題較多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進行全系統(tǒng)通報批評,并責令相關責任人員作深刻書面檢查。

        (三)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要把巡查成果和巡查整改情況作為對干部考核評價、任免、獎懲以及對單位(部門)業(yè)務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條巡查紀律

        (一)嚴格政治紀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調查了解情況要認真負責,深入細致,反映情況要全面準確,不回避和掩蓋問題。

        (二)嚴格請示報告制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巡查工作人員對巡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按程序及時請示報告。

        (三)巡查組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不準利用巡查工作謀取私利或接受有關人員的請托。

        (四)嚴格保密制度,切實做好保密工作。巡查組成員不得泄露、擴散巡查工作秘密。

        第九條被巡查單位要自覺接受巡查監(jiān)督,積極主動支持、配合巡查組開展工作,按要求如實匯報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對巡查組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被巡查單位要認真對待,積極研究整改措施,逐項抓好落實,及時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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