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guī)范對本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肅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問責辦法》及農民工工資支付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在本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依法立項的公路、水運、運輸場站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實施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農民工工資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服務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它形式替代;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fā)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本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為項目管理的重點工作,創(chuàng)新和細化保障措施,從立項申請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工程款撥付、農民工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工程驗收、監(jiān)督檢查、信用評價等工程建設的全流程、全鏈條綜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jiān)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與管理長效機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協(xié)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等監(jiān)管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加大監(jiān)管力度,督促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采取切實可行措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第二章 各方職責
本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對本地區(qū)、本領域、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分別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直接從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籌措并及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建立本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xié)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監(jiān)督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期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加強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領會和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勞務用工指導,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管理制度完善、工資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單位,合理約定人工費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依法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責任義務、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營造公平、正義、有序的建設環(huán)境。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fā)包工程的專業(yè)承包單位,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相關分包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依法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配備勞資專管員。
(一)總承包單位對相應分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jiān)督分包單位用工和工資發(fā)放情況,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具體要求,堅決杜絕以包代管。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與直接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具體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資料。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監(jiān)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guī)定,將農民工工資有關工作納入監(jiān)理范疇,協(xié)助建設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落實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有關制度,完善基礎資料;在審核計量支付資料時,加強對農民工工資費用有關資料的復核工作。參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農民工應依法提供真實個人信息,積極配合用工單位完成實名登記并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及施工規(guī)范、工作規(guī)程等提供勞務服務;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jiān)管、社會協(xié)同監(jiān)督”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jiān)管機制,依法履行行業(yè)監(jiān)管責任,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督促建設項目各有關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制度和措施要求,督辦因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積極協(xié)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在本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行業(yè)監(jiān)管工作中,高速公路、省道一級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項目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監(jiān)管,普通省道建設項目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管,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管;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管;交通運輸領域的PPP項目由合同簽訂的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管。第三章 保障制度和長效機制
嚴格合同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在與所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合同中,應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堅持先簽合同后進場,未按要求訂立合同并進行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總承包單位、用工單位和農民工本人應當保存一份合同原件。用工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并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臨時或短期聘用的農民工可依法適當簡化合同內容。規(guī)范實名登記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將農民工信息進行實名登記,匯總、核實農民工個人信息,有條件的項目可采用人臉識別、電子標簽等技術,逐步實現實名制信息化管理;統(tǒng)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農民工,有條件的應規(guī)范著裝,佩戴工牌;農民工退出項目現場施工時,應予退場登記。農民工合同簽訂情況及實名登記情況接受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未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推行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除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限額以下工程外,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需要,約定人工費用數額或比例等。(一)施工總承包單位一般應在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妥善保存?zhèn)洳椤?/p>
(二)建設單位依據合同約定以及當期核報的人工工資數,將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在約定的付款節(jié)點,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勞資專管員編制農民工工資發(fā)放表,經農民工本人、分包單位或班組長、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監(jiān)理單位駐地辦(或總監(jiān)辦)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負責人5方簽字確認后,由委托開戶銀行將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撥付至專用賬戶內。
?。ㄈ┙ㄔO單位配合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專戶資金及工資發(fā)放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欠薪預警系統(tǒng)。
(四)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公示30日后可依法注銷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推行代發(fā)工資制??偝邪鼏挝慌c分包單位應依法約定代發(fā)工資的相關責任、程序、具體辦法等,委托銀行代發(fā)農民工工資。(一)分包單位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匯總并報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后,總承包單位將核定的分包單位工資支付表提交銀行,通過專用賬戶將工資代付到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fā)工資憑證。
(三)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具體形式可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能及時支付時,依法按照約定的擔保方式進行處置,確保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進一步完善保證金繳納比例、支取條件和退還辦法。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儲存到工資保證金監(jiān)管部門的銀行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詳見第三章。建立勞資專管員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設單位、分包單位應將農民工工資管理有關工作落實到人,嚴格執(zhí)行相關法規(guī)、政策,加強內部管理,將農民工工資有關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礎資料,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落實清償欠薪責任制。招用農民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直接責任主體,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導致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負責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一)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guī)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guī),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二)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者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盡快報告建設單位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三)建設單位要加強建設資金籌集并及時支付工程款,對工程計量支付進行定期清理督辦,堅決制止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清查督辦做到“拖欠主體清、拖欠人數清、拖欠金額清、解決措施清”。
?。ㄋ模┱c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中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在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將合同制、實名登記制、代發(fā)工資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工資保證金制度、勞資專管員制度及清償欠薪責任制等各項保障制度,在工程建設管理全過程中通過以下具體措施持續(xù)落實到位:(一)施工總承包單位配備勞資專管員具體負責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建立農民工用工管理臺賬,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規(guī)范和完善農民工合同管理、實名登記、考勤記錄、進退場記錄、工資核算、工資發(fā)放及支付憑證等資料;發(fā)生農民工工資爭議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ǘ┦┕た偝邪鼏挝慌c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并督促分包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做好勞動用工和工資發(fā)放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相關臺賬和資料進行審核,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農民工名冊、崗位及用工時間等匯總情況。
?。ㄈ┦┕た偝邪鼏挝灰ㄆ趯こ添椖康墓こ炭钣嬃亢娃r民工工資支付及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情況進行自查,檢查所承包標段、有關分包單位勞務用工管理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確保檢查不留死角;對照各項制度發(fā)現問題立即糾正或整改,防止問題累積和擴大。
?。ㄋ模┦┕た偝邪鼏挝粦斣谑┕がF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結合施工標準化有關要求,規(guī)范告示牌設立位置和內容,原則上應當在駐地主要出入口和農民工集中住宿區(qū)的醒目位置設置告示牌。維權信息告示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項目部、分包單位、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五)建設單位撥付各類款項時應當優(yōu)先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程款,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其他款項分離;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不得以工程變更未批復、概算未調整、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ㄔO單位在項目管理中結合工程建設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管理信息化平臺,加強工資支付監(jiān)控預警,并及時做好與行業(yè)綜合管理平臺、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及相關部門信息化平臺的銜接共享。建設單位可通過平臺查詢各標段施工人員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勞務用工、工資發(fā)放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
?。ㄆ撸┙ㄔO單位應當制定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實行應急值班和投訴舉報制度,及時發(fā)現潛在問題,及時處置可能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及時予以解決。對于收到的投訴或舉報事項,必須及時妥善處理,做到處置不激化,事態(tài)不擴大。
?。ò耍┙ㄔO單位應當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對媒體反映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配合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依法調查處理;客觀公正地發(fā)布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ň牛┐_保重大節(jié)日前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為保證重大節(jié)日尤其是元旦、春節(jié)臨近時期,農民工順利返鄉(xiāng)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按照相關要求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清算支付與管理工作。
在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xié)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一)發(fā)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承包、誰負責”及“誰管理工程、誰預防拖欠”的原則,建立各責任單位一把手負總責的機制。
?。ǘ┙ㄔO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相關規(guī)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guī)定代發(fā)工資,也不得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向建設單位變相索要工程款。
?。ㄈτ谕锨忿r民工工資事實清楚的,要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支付到位;對支付存在糾紛和爭議的,要依據合同,通過協(xié)商、仲裁、訴訟等形式妥善解決拖欠問題;對于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以討要農民工工資名義敲詐勒索、制造群體事件的行為,要細致排查、加強預防;對于發(fā)生的事案,要與勞動保障監(jiān)察、司法等機構相互配合,及時妥善處置相關責任人員。
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要堅持源頭防控,嚴格執(zhí)行項目建設程序,依法合規(guī)落實建設資金來源,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資金安排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籌集建設資金,加強資金監(jiān)管,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社會投資項目應依法選擇信用良好、具備能力的社會投資方,細化合同協(xié)議,強化資金落實,明確社會投資方退出機制,防止因項目社會投資方變更或資金不到位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
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按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對工資保證金實施監(jiān)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能配合工資保證金監(jiān)管部門共同做好工資保證金監(jiān)管工作。工資保證金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繳存,原則上不低于造價的1.5%,不超過3%。工資保證金按“無拖欠可減免,有拖欠可提高”的原則實行差異化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開工前(以簽發(fā)開工通知的時間為準)一次性繳存,并應在施工招標文件“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具體要求。
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采用金融機構保函繳存,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必須具有相應擔保能力,且按照建設單位批準的格式出具并提交至工資保證金監(jiān)管部門,施工總承包單位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確認的繳費申請登記表到其指定的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完成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繳納工資保證金備案程序后,建設單位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方可核發(fā)開工通知準許施工、支付工程計量款項,同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劃撥工程計量款用于工資支付。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jiān)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yè)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嚴格規(guī)范專用賬戶收支管理,工資保證金除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外,不得挪作它用,切實保證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做到??顚S?。在保障工資支付的同時,盡量減輕企業(yè)負擔。工程結束后未發(fā)生拖欠的應按規(guī)定及時退回。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發(fā)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況時,經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查證屬實可以支取工資保證金。工程建設項目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后,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確認有拖欠事實的告知建設單位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督查;施工總承包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當施工總承包單位發(fā)生欠薪事件且無力支付工資時,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根據確認的拖欠數額,在相關方的監(jiān)督下支取工資保證金并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啟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責令責任單位限期等額補繳已經啟動支付的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已按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補繳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設單位足額補繳;逾期未補繳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降低信用評價等級。根據屬地人社部門的規(guī)定,可以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同時,在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中探索推行建設單位擔保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yè)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本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責開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jiān)管,及時掌握建設工程總體進展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動態(tài)信息;督促建設單位加大資金籌措力度,加強開工前資金到位情況審計,確保建設資金足額到位;依法進行建設市場的準入管理,監(jiān)督檢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和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發(fā)放情況,對可能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督促協(xié)調各相關單位予以解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制管理、實名登記制度、工資專用賬戶管理、代發(fā)工資制、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fā)生;組織指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等積極開展農民工勞動技能、法律法規(guī)培訓,提高農民工勞動技能和法治意識,提高依法維權的能力;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積極參與欠薪相關咨詢、調解、訴訟等,幫助農民工依法解決欠薪問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公路水運建設督查、質量安全督查、春運檢查等,對農民工工資有關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檢查內容應重點包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guī)定落實情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管理情況、工程款支付及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fā)放情況等,對出現拖欠的項目、企業(yè)等進行重點監(jiān)管,對重點時段提前進行部署。工程項目交工驗收(或完工)后,應按要求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guī)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定期組織開展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為主要內容的專項督查,督辦因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轉包、分包企業(yè)要給予終止合同履行、停業(yè)整頓等處理,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取消或限制其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和承攬資格,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考核評價,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代發(fā)工資、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實施情況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信用評價,評價結果與招投標掛鉤。(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降低一個信用評價等級;惡意欠薪情節(jié)嚴重的,信用評價可直接定為D級,同時將該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誠信體系黑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yōu)惠、評優(yōu)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guī)予以限制。
?。ǘ┙ㄔO單位未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實現有效監(jiān)管建設單位,或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參建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fā)不良社會影響的,在建設單位信用評價中進行扣分處理;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tǒng)進行公示。
(三)對于進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企業(yè)要明確懲戒措施,定期公開公示,提高企業(yè)違法失信成本;依法應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要及時協(xié)調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懲戒。有關信息要及時錄入全國及本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通過“信用交通”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以下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行政處分:(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ǘ┥鐣顿Y工程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guī)開工建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ㄋ模┦┕た偝邪鼏挝徊话匆?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拖欠施工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關單位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責可以約談直接責任部門負責人,并作為其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ōu)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健全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制度,進一步梳理信訪、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電話、“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jiān)督電話以及施工現場舉報箱等渠道,研究暢通投訴舉報的有效措施,及時發(fā)現問題線索。對于農民工工資相關舉報、投訴,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及時移交并做好銜接。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并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xié)調處理解決。第六章 附 則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甘肅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監(jiān)督管理辦法》(甘交公路〔2018〕81號)及其補充規(guī)定(甘交公路〔2018〕15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廳建設處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