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基本級及以上標準建設。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資且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綠色生態(tài)城區(qū)內,綠色建筑星級應當符合該城區(qū)綠色生態(tài)專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按照《公共建筑綠色設計標準》《住宅建筑綠色設計標準》進行設計。
三、新建民用建筑在設計階段應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設計專篇應涵蓋綠色建筑、建筑節(jié)能、裝配式建筑等相關設計內容。綠色建筑設計深度應符合《上海市綠色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2021 年修訂版)》的要求。建筑節(jié)能、裝配式建筑等設計深度應達到相關設計深度要求,可不再另行編制建筑節(jié)能、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本市新建民用建筑 ,應符合《公共建筑綠色設計標準》《住宅建筑綠色設計標準》的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修訂后的《上海市公共建筑綠色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2021 年修訂版)》《上海市住宅建筑綠色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2021 年修訂版)》,對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相應標準進行審查。
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經審查通過的綠色建筑相關設計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重新審查。
五、各區(qū)建設管理部門和相關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積極引導設計人員將綠色理念融入建筑設計,提升綠色建筑設計水平。
六、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與其他文件有沖突,以本通知為準。